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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进出管理办法的通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现将《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进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各地、各学校要融合本地、本校实际,更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进出管理规定,严苛校园进出管理,保证输掉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阻击战。河南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教育厅代章)2020年3月3日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进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进出管理,恪守阵地,保证校外疫情不进校园、校内疫情不蔓延,依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涉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决依法依规、严苛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贯彻增强学校进出管理。第三条 以“掌控传染源、截断传播途径、确保师生安全性”为目标,按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的拒绝,完善并严苛实施进出注册、体温检测、消毒等涉及管理规定,确保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还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幼儿园),校园还包括教育教学区域和家属院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员工包括本校教师、工勤人员、临时聘请人员和家属。第六条 学校需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应以一个校园只打开一个校门出入口。
融合工作实际,在学生集中于回校和上、下学时,视情况减少校门对外开放数量,防止高峰时段人员挤满。除保有适当的校门出入口外,嗣后不用于的出入口,需及时重开锁上,不准人员进出。第七条 在校园居住于、在其他单位(学校)工作或自学的人员,凭工作或自学单位开具的涉及证明,由学校办理进出申请,方可进出校园。
二、转入校园管理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不准实施堵塞管理,牵涉到人员和车辆不准不得转入校园。第九条 学校通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校。
予以学校批准后,不准不得提早回校。第十条 凡转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准核验身份,展开体温检测,并注册涉及信息,证实合乎涉及规定后,方可转入校园。
首次回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需递交身体健康证明等涉及材料,不合乎身体健康拒绝的人员,不准不得回校、返岗。第十一条 找到痉挛、干咳、力弱等出现异常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准不得转入校园,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展开报告,因应作好先前处理工作。第十二条实施分批、错峰开学、上学,防止校门口人员挤满。
引领学生较慢转入校园、家长尽早离开了校门口,增加停留时间。第十三条 因疫情防控等工作必须,需临时转入校园的疾控、医疗机构和水、电、气、变暖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由对口部门办理涉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入校园。第十四条 对须要临时转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体温的同时,需注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于地址、身体健康状况、否到过疫区、否认识过发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息。
找到情况异常的,不准禁令转入校园。对临时转入校园的人员展开严苛管控。
第十五条 凡经学校表示同意转入校园的车辆,需展开检查、注册。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口附近设置车辆消毒区域,配备消毒设备和物品,对转入校园的车辆展开消毒。第十六条 疫情期间,不准物流配送和租车等车辆转入校园。
确需转入校园的,经学校表示同意后,到校园登录区域临时停放在,不获得其他区域;已完成任务后,不得在校园逗留。三、离开了校园管理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离开了校园,须按学校的规定继续执行或经学校批准后表示同意。
并未按学校规定继续执行或非经学校批准后表示同意,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准不得离开了校园。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及临时转入校园的人员离开了校园时,需展开注册、身份核实和涉及材料核查等,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的,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涉及部门,适当不予处理。第十九条 实施分批、错峰放学,防止校门口人员挤满。
引领学生较慢离开了校园、学生及其家长尽早离开了校门口,增加停留时间。第二十条 长时间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后表示同意离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回校后需详尽报告个人下落和认识人员。四、确保措施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出入口配有适当的体温检测和适当办公设备等,符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必须。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出入口设置红外热成像仪。
第二十二条 强化校园出入口管理队伍建设,配有专职安全员和卫生员等,严苛校门出入口管理。为管理人员配备合乎疫情防控拒绝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水用具,增强自我维护,保证自身安全性。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根据拒绝,创造条件,研发或推展用于学校进出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进出管理,提升工作效率。五、责任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规定,不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展开处置。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职责实施不做到,对进出校园人员革职漏管的,根据情节长短,坦率展开追责。六、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融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由学校参考上述规定,负责管理作好进出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管理说明。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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